韦伯作品集V——中国的宗教;宗教与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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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德)韦伯 著
出 版 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4-5-1
字 数: 440000
版 次: 1
页 数: 567
印刷时间: 2004/05/01
开 本:
印 次:
纸 张: 胶版纸
I S B N : 9787563345304
包 装: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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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后期,中国改革开放兴未艾,在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中国思想界面临的境遇与韦析当年面对19世纪未德意志民族国家的情境有几分类似,韦伯自称在国家利益上是“经济的民族主义者”,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我期许‘以政治为志业“,依照责任伦理去行动,韦伯这一特立独行的见解以及他对作为一种理性的劳动组织之现代资本主义的论述,对中国人的思考或许有某些启发。
内容简介
《中国的宗教》虽以“宗教”为名,实集中国的政治、社会、经济与思想等诸层面的问题于一炉而治之,称之为一部“整体史”的著作似亦不为过。但韦伯所描绘的是一幅大不同于我们惯常所见的中国的“历史图像”。
《宗教与世界》所集论文是韦伯为基督新教、儒教与道教、印度教与佛教以及古犹太教等研究所写的序言。他分析了近代西方文明“理性化”的现象、神义论与世界诸大宗教担纲者的“心态”、宗教拒世的阶段与方向。换言之,《宗教与世界》实乃理解韦伯之宗教社会学不可或缺的基本读物。
作者简介
韦伯(Max Weber1864-1920)德国学者,与马克思,涂尔干齐名,并列为现代社会学的奠基者,历任柏林,弗莱堡及海德堡等大学的教授,曾主编著Archivfur Sozialwissenschaft und SozialpolitikG与Grundriss der Sozilokonomik。一生著述甚多,以《宗教社会学论文集》及《经济与社会》等最为重要。
目录
序言
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
译序
导言 韦伯与《中国的宗教》
第一章 社会学的基础之一:城市、君侯与神祗
1.货币制度
2.城市与行会
3.诸侯的行政与神的观念:与中东相比较
4.中央君主的卡理斯玛祭司地位
第二章 社会学的基础之二:封建国家与俸禄国家
1.采邑制的世袭性卡理斯玛性格
2.统一的官僚体制国家之复兴
3.中央政府与地方官吏
4.公共的负担:徭役国家与租税国家
5.官吏阶层与赋税征收的配额化
第三章 社会学的基础之三:行政与农业制度
1.封建制度与财政制度
2.军事制度与王安石的改革尝试
3.国库对农民的保护,及其对农业制度所造成的结果
第四章 社会学的基础之四:自治、法律与资本主义
1.资本主义依存关系之阙如
2.氏族组织
3.村落的自治
4.氏族对经济的羁绊
5.家产制法律结构
第五章 士人阶层
1.中国的人文主义之礼仪的、以行政技术为取向的性格;和平主义的转化
2.孔子
3.考试制度的发展
4.儒家教育在社会学教育类型里的定位
5.士人阶层的身份性格;封建荣誉与学生荣誉
6.君子理想
7.官吏的威望
8.经济政策的见解
9.士人的政敌——苏丹制与宦官
第六章 儒教的生活取向
第七章 正统与异端(道教)
第八章 结论:儒教与清教
附录
译名对照表
索引
宗教与世界
媒体评论
书摘插图
5.士人阶层的身份性格;封建荣誉与学生荣誉
作为一个身份团体,土人拥有特权—即使是那些只通过考试而未任官者。在他们的地位稳固后,很快地,士人就享有其身份特权。最重要者有三:1.免除徭役,亦即“卑下的劳动”;2.免除笞刑;3.享有俸禄(包括学俸)。长久以来,由于国家的财政状况,第三项的特权经常遭到相当大的减损。虽然生员每年仍能拿到十个银元的学俸,条件是每三到六年之内必须参加举人考试;这当然无法解决一切。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修业期与待仕期间的负担,事实上都是由氏族来承当的。氏族希望能看到他们的成员最后终于获得一官半职,以便收回投资。实质而言,前两项特权还是很重要的。因为,徭役无论减低到何种程度,总是无时不课的;并且笞打还是一种国家的处罚形式。笞打是从中国小学中的恐怖体罚教育就开始的。这种教育的特色—让人想起我们的中世纪时期,但显然发展得更极端的多了——据说包含了以下几个特征。
当氏族或村落的长老收集了“红卡子”,亦即学生的名单(馆单)之后,他们就在无官可任(随时都有)的多余士人中,聘请一位来做某个期间的学校老师。祖庙(或其他闲置的空屋)常被用为教室。从早到晚,都可以听到同声齐唱书上诸“行”的声音。镇日里,学生都处于一种“精神困惑”的状态之中,这可用一个中国字来加以表达:蒙——象征一只猪在草丛里。(府县学)的毕业生(按:秀才)以及学生,仍然会受到打手心的惩罚,而不再打在旧式的德国母亲所用的术语——所谓“上帝所允之处”(按:臀部)上。得到较高学位的人(按:举人以上),只要他们不被降级,则得以完全免除此种处罚。
徭役的免除,是中世纪时就已确立的。只是,虽然(而且正因为)有这些特权,封建的荣誉观是不可能以此为基础而发展的。因为,正如我们所观察到的,这些特权是不稳固的,它们随时会由于遭受贬斥而被剥夺,况且这种事情经常发生。在这样的基础上——以考试证明作为一种身份的资格、可能遭受贬斥、青年时期遭到体罚、即使到了老年仍然不免于遭到常见的贬斥等——封建荣誉是不可能发展的。但是此种封建荣誉观念,在过去曾经强烈支配过中国人的生活。
古史中称颂“诚”(Offenheit)与“忠”(Loyalitāt)为首要德目。不辱而生”是古之警语。“遭受不幸而不知何以自尽为无勇”,这话尤其是对一位不战“至死”的军官所发的。对一位战场失利的将军而言,自杀而死被尊为一种特权。允许他自杀,表示放弃处罚他的权力,因此被认为有必要好好考虑。
这些封建的概念,经由家父长制的孝道观念而被转变:为了主人的荣誉,即使结果是毁言加身甚或牺牲性命,也必须加以忍受;一个人可以,一般而言也应该,基于忠诚而去补偿主人所犯下的一切过错,这就是孝。在父亲、兄长、债权者、官吏,以及皇帝面前所做的叩头,自然决非一种封建荣誉的表征;反之,要一个品德方正的中国人向其爱人下跪,则完全是种禁忌。所有这些都是与西方的骑士与扈从(cortegiani)所持的立场相反。
儒教徒确信:宦官所讲求的巫术会带来所有的灾难。陶模在其1901年的奏议里指责皇太后于1875年不顾御史的抗谏——御史吴可读为此而自杀——而废立应当登基的真正继承人。陶模遗留给皇太后的奏折,及他写给儿子的书信,都以其雄浑之美而著称。其真诚与坚定的信念是无可置疑的。同样地,皇太后与许多亲王之相信义和团的巫术性卡理斯玛(单就此一信仰就可以说明她的整个政策),当然是要归咎于宦官的影响。在其临终时,这位令人生畏的女人留下了她的谕告:1.永远不再让妇女来统治中国,2.永远禁绝宦官当政。如果报导正确的话,这个谕告却以一种无疑与她原先所期望的不同方式实现了。然而,我们也不必怀疑,对于一个真正的儒教徒而言,此后所发生的一切事件,尤其是“革命”与王朝的覆灭,只不过肯定了此一信念的正确性——此即相信王朝所具有古典卡理斯玛美德的重要意义。现实里未必有、但也可能发生的儒教复辟事件里,此一信念可以在这个观点上被加以利用。
9.支配的类型
最后,在进入主题之前,我们要先对那些在下面的论述中将一再出现的特殊术语做一些说明。
当宗教的结合体关系(Vergesellschaftung)与共同体(Gemein-schaft)发展成熟时,它们即属于支配团体(Herrschaftsverbfānde)类型。换言之,是一种“教权制的”hierokrati-sch)团体:其支配权力来自于救赎财之授予或拒给的独占。
所有的支配权力,无论其为世俗的、宗教的、政治的或非政治的,都可以被看做是某些纯粹型(reine Typen)的变化或类似形态。这些纯粹型是根据支配必须要寻求一正当性基础Legi- timit tsgrundlage)这点而被建构出来的。我们[西方]现代的“团体”,尤其是政治团体,属于“法制的”(legal)支配类型。也就是说,持有权力者下达命令的正当性,是奠基于理性地经由约同、协议或指令所制定出来的规则。制定这些规则的正当化根源,反过来又在于被合
理地制定或解释的“宪法”(Verfassung)。命令是以非人格的规范之名,而不是人格的权威之名下达;甚至命令的发布本身即是对规范的服从,而不是一种恣意肆行的自由、恩惠或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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